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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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有何不同

眾所周知,夫妻要想結束婚姻關係的有兩種方法,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那麼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有何不同呢?當事人要是協議離婚的話還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嗎?關於離婚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有何不同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符合離婚的條件,履行必經的法律程序。

離婚有兩種形式:1、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2、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是指登記離婚(協議離婚)。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並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願,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准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判決離婚後,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協議離婚後能再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綜上可知,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尤其是在離婚程序上不一樣,其中訴訟離婚的程序是要複雜點的,所花費的時間、精力也是較多的。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的話,日後也是可以再起訴,當然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本文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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