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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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的證據有哪些

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因為準備的不夠充分,不滿足起訴離婚的條件,因而法官最終沒有準許夫妻離婚。而這樣的情況下,一般在6個月之後原告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那第二次起訴離婚的證據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無論是第幾次提起離婚訴訟,這個過程中證據材料的準備提供都是必不可少的,否則的話法官無法判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了,最終也不會判決夫妻離婚。當然,由於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會涉及到調解,所以現實中有的夫妻離婚是被調解離婚的。關於第二次起訴離婚的證據有哪些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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