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第二次起訴離婚沒有感情破裂證據如何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7.54K

老婆第二次起訴離婚沒有感情破裂證據如何認定

在雙方因為感情不和或者價值觀不同二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依據離婚條件依法判處離婚。那麼,老婆第二次起訴離婚沒有感情破裂證據如何進行確認呢?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關於雙方感情破裂的依據有以下具體五種情形。

法院只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可判決離婚。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法》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着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呢?協議離婚條件應該比較寬,原則上雙方自願,均可以協議離婚,根據婚姻法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以同居形式在一起生活的,不屬於離婚範疇。二是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三是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四是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五是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綜上所述,老婆第二次起訴離婚沒有感情破裂證據應當正確面對,並取得正確的離婚辦法。在夫妻雙方的平時相處中,沒有十全十美的相處方式,應當相互理解和體諒。若發不得已的情況下雙方也應當正確看待離婚的事情,以免給雙方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問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