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聊天記錄的證據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4W

網絡聊天記錄的證據效力


(一)網聊屬視聽資料“這類證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作證。


(二)網絡聊天可作為證據使用

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在只有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如果想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認定的,但網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保全網絡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客觀真實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獨立於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2)關聯性。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有內在的聯繫,並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網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比如為了證明男(女)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賭博惡習等等,在聊天記錄中應有文字體現,從而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

(3)合法性。就是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如果是當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須經公證機關作相應公證。當然基於穩妥考慮,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網絡聊天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決定是否被人民法院採信的焦點問題。

(三)網絡聊天證據的取得不應侵犯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網絡聊天證據一般都是證明愛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性關係、同居、曖昧關係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一般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會對對方提出的網絡聊天的證明內容進行否認,而且會對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進行質疑,法院對網絡聊天的證據能否採信,還要看有沒有其他輔證,現將該問題論述如下:

第一、如果是舉證一方與自己愛人的聊天記錄,一般情況下公證處會提供公證服務,不會涉及到隱私權的問題。該證據的取得與視聽資料中的錄音證據一樣,並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也不會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第二、如果是通過破解自己愛人的密碼獲取的聊天記錄,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主要焦點是針對證據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對於因第三者介入而導致的婚外性行為,仍是將其歸列為道德調整的範疇。如果採用非法的收手段破獲對方的密碼,從而獲取對方與第三者的聊天記錄,那麼直接面臨的問題是該取證手段不合法,該證據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當然公證處也不會進行公證。這裏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與隱私權相矛盾的其情況下,法院的審判人員如何均衡兩者的輕重,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

(四)如何證明網名(MSN QQ等)確係本人在進行MSN QQ等聊天工具註冊時,因為沒有實行實名制,所以如何證明虛擬的網名確係自己的愛人,這也成了困擾司法的難點問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諮詢一下技術人員或網絡公司,看能否證明網名和現實的本人一致。另外,在現實生活中,一般情況下也可以根據聊天的內容進行合理的推測,比如有的聊天內容中會提及一方的真實姓名、手機號、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自己與愛人有什麼矛盾等進行間接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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