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麼分割一人名義開的有限責任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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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怎麼分割一人名義開的有限責任公司財產?

離婚怎麼分割一人名義開的有限責任公司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 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 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此類情況夫妻二人都屬於股東,既不存在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問題,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變更公司形式的問題,分割時只需按照婚姻法基本原則對夫妻共有股權在二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願意繼續經營主張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東均可購買。

對於股東的股權轉換,首先是需要通過股東大會過半同意才能夠進行的。但是隻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就有權利進行相關的分割,至於用什麼方式可以有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如果雙方對於股權分割的相關內容協商不下的話,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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