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侵犯公民名譽權榮譽權導致離婚怎麼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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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侵犯公民名譽權榮譽權導致離婚怎麼分割財產?

一、一方侵犯公民名譽權榮譽權導致離婚怎麼分割財產?

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進行分割,對違法行為應當進行處罰,並賠償損失。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 侵犯名譽權的處罰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我們可知,侵害名譽權的處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於因侵犯名譽權而導致離婚的,應當侵權一方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並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進行財產分割,具體情況下,侵犯名譽權與離婚是沒有關係的,兩者應當適用於不同的判罰標準,但需要對相關事項進行統一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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