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後多久可以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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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未判決離婚的,可以在六個月之後再次起訴離婚。但是需要提出新證據、新理由才能受理,不然,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沒有提出新證據、新理由的,屬於重複審判,浪費庭審資源,因此,要確保法院受理,需要提交新的證據、提出新的理由。

離婚判決後多久可以再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在我國如果夫妻雙方要離婚的話一方不同意的時候是可以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離婚的,第一次離婚的時候法院多數是會讓雙方調解不判離,等六個月之後,只要一方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話是會判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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