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方不給孩子出生證明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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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方不給孩子出生證明怎麼辦呢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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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公證怎麼辦?

離婚對方不給孩子出生證明怎麼辦呢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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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與全世界的聯繫越來越密切,每年都有大量人員出國留學。出國工作等等,出國需要辦理文件比較多,其中就包括需要辦理出生公證,那麼出生證明公證怎麼辦理呢?為了幫助出國人員可以更好的辦理出生證明公證,下面律師365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出生證明公證相關的內容。

一、出生公證

1、出生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

2、出生公證主要用於當事人辦理移民、出國求學、謀職、繼承財產、辦理入籍手續等,是出國人員必備的公證書。

3、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後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二、需提交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三、辦理程序

1、辦理人攜帶以上證件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

2、等申請過後即可領取出生公證。

四、注意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採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後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註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註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上面小編為大家詳細的講解,出生證明公證需要的材料,除了上述的材料也可以諮詢公證員,準備好公證員需要的其他資料,辦理時資料除了保證是齊全的,還要確保資料是真實的,填寫的一切信息一定要清楚、正式、準確,這樣更加有利於出生證明公證的辦理,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生證明公證怎麼辦理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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