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間給予經濟幫助的數額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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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間給予經濟幫助的數額與執行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是為保障婚姻關係解除後困難方的生活需要所規定的法律保障措施,而不是夫妻間的扶養義務。那麼離婚後“夫妻”間給予經濟幫助的數額與執行是怎樣的,請閲讀下文了解。

對於一方符合應當獲得另一方幫助的條件的,離婚時首先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查明雙方的財產狀況、經濟條件、謀生能力、受幫助方的生活困難程度、幫助方的負擔能力等因素,結合當地的一般生活水準及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活水平,確定一方給予另一方的適當幫助。具體來説,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離婚時,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只是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幫助。

2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在經濟上可視具體情況,給予一次性幫助或長期的幫助。

3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4在執行幫助期間,受資助一方另行結婚或經濟收入足以維持生活時,對已經確定的幫助費尚未執行或者未全部執行的,幫助一方即可停止給付。

5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後,受幫助方要求對方繼續給予幫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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