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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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確定了認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因素。這對認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有指導意義,結合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特點,我們可以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標準和應考慮的因素,實踐中,應從受害人和過錯方兩方面綜合加以考慮,可以仿照《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立法形式,對上述幾個因素進行規定,尤其要突出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具體如下:

“當事人之間無有效約定的,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酌定:

1)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2)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過錯方的認錯態度;

4)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5)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損害賠償具體標準的制定。

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上,各個國家的標準大相徑庭。例如在日本,將由於離婚而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稱之為離婚撫慰金,而金額的確定由法官以自由心證之原則來量定,並且沒有必要顯示該數額的算定依據。很顯然,這種立法主義有其積極意義,但是在這一過程中,法官賦予了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介入其間,勢難防止,因而不免發生金額算定不平衡之現象。”因此確定一個較為具體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我國雖然有判令具體數額的衡量標準,但實踐中,因為對案件瞭解不深,或怕引起爭議,法官大多會依照先例來確定數額,這樣就出現了異案同判的現象,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在目前法官水平不齊的情況下,應儘快通過立法實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表格化或定額化,也就是認定賠償數額客觀化。

為實現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達到相對公平的效果,實踐中可以仿照其他立法如離婚後子女撫育費的規定,訂立這樣的條款:“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可根據無過錯方的實際需要、過錯方的過錯程度、負擔能力來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損害賠償一般可按其年總收入的60%至100%的比例給付。侵權情節嚴重或者有雙重侵權行為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年總收入的200%”。

三、當事人的約定。

正如夫妻財產可以採用約定製一樣,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的出現體現了一種社會的進步和人們觀念的進步,説明人們已經對自己在婚姻中的權益有了更深的認識,並且努力探討、嘗試維護己身自己正當權益的途徑,同時體現了人們對於美好婚姻生活的嚮往。因此,只要雙方的協議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法院不應當插手太多,應着力維護當事人訂立的合法約定。雖然這種約定有人身關係的性質,不能稱其為合同,但是由於合同法的規定已經比較完備,在衡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是否有效時,可以援引合同法的規定。

可以在婚姻法或相關解釋中加入一條“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導致離婚,無過錯方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財產協議確定損害賠償數額,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若雙方無協議,法院可依法酌定損害賠償數額”。同時在合同法中註明這一點。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作出賠償。此時另一方同意的話,那麼不管是否具有法定的情形,雙方之間也是可以在離婚的時候作出賠償的。但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起訴到法院之後,往往就會看是否有法定過錯情形,如果有,這樣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支持離婚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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