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後再登記結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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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離婚後再登記結婚可以嗎?

判決離婚後再登記結婚可以嗎?

可以,判決離婚後,如果是一審判決,最早在判決生效後,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記。如果是二審判決,生效後的第二天就可以再婚登記。在司法實務中,判決離婚的條件有: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對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下,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雙方可以就有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可以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情況下辦理離婚手續的,後期出現復婚的情況下是不受到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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