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婆走了沒離婚沒聯繫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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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老婆走了沒離婚沒聯繫怎麼辦?

如果老婆走了沒離婚沒聯繫怎麼辦

男方可以向公安局申報失蹤後起訴離婚。根據法律的規定:從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與家庭斷絕通訊關係已滿兩年的,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可判決離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屬於法定經調解無效、法院應當准許離婚的情形。

起訴離婚必須要有條件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情形有: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⑴、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⑶、被告在勞動教養的;

⑷、被告被監禁的。

(5)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合上面的説的,如果夫妻一方失蹤在沒有離婚沒有聯繫的情況之下,那麼對於當事人一定要選擇及時的報警處理,確定在當事人找不到的情況之下,就可以到法院的起離婚,只要條件合法,證據齊全雙方才能解除婚姻關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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