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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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離婚條件包括哪些

我國婚姻法中對結婚離婚的條件都是作出了規定的。不管是想結婚還是想離婚,當事人都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由於我國的離婚方式分為了兩種,因此有的人就搞不清楚婚姻法離婚條件有哪些,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吧。

一、協議離婚條件是什麼

1、兩人辦理過結婚登記,領了結婚證,如果只是未婚同居或者是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沒有領證的,不需要辦理離婚。

2、雙方當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一方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

3、雙方當事人是出於自願而離婚的。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

4、雙方當事人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簽訂了離婚協議書。

5、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登記離婚申請,提交相關的材料,如身份證明、婚姻證、離婚協議書等。

二、訴訟離婚條件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和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個兜底條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如果不是以上情形,那麼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是否離婚。

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婚姻法中規定的離婚條件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而此時一定要注意婚姻法離婚條件是怎樣規定的。不符合條件的,一般就是不允許離婚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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