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應注意事項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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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協議應注意事項有什麼?

分居協議應注意事項有什麼?

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説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協議中要説明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二、意義

1、緩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離婚。分居可以使夫妻雙方暫時分離,各自冷靜,避免不必要的衝突,並反省除離婚外是否有其他解決問題的途徑。同時可以使當事人事前體驗離婚後所必須面臨的單獨生活及有關子女撫養安排等問題,評估自己是否有辦法適應離婚後的生活。

2、可以使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當事人提供合法的規避途徑。

3、為離婚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的作用。《婚姻法》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作為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標準,在此條件下若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訴請離婚時,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原因及分居時間的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通常很難舉證,從而使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陷於非客觀性的境地,阻礙了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倘若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之前,簽訂了書面的分居協議,正好為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持。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後感情不和也是可以選擇分居的,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如果法院調解不成也是會判決准予離婚,當法院沒有判決離婚後也需要在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訴訟離婚的申請,如果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則不適用此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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