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原告自動撤訴算一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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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原告自動撤訴算一審嗎

一、離婚原告自動撤訴算一審嗎?

原告撤訴也算一審,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後,一審就終結了。如果再起訴屬於新的案件仍然是一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原告撤訴後,一般在6個月之後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但如果撤訴後6個月之內,有新理由或者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申請撤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法院才能批准: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處於同原告相同地位,也可申請撤訴,但他的撤訴並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訴訟的正常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

(3)撤訴必須合法

(4)必須撤銷全部訴訟請求.

(5)必須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

(6)必須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婚姻法》第32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有些人是比較擔心,如果撤訴再次提起訴訟就屬於二審了,撤訴就代表着當前的這起民事糾紛已經正式的結案了,再提起訴訟還會按照新的民事糾紛重頭開始審理。可是,這裏也奉勸原告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不要輕而易舉的作出撤訴這種決定,畢竟,撤訴之後想要再次起訴的話,相隔的時間是比較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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