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離婚冷靜期什麼時候都能用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1W

一、離婚冷靜期什麼時候都能用嗎?

對於離婚冷靜期什麼時候都能用嗎?

並不是什麼時候都能用,對於離婚冷靜期適用情況在法律上還沒有具體規定,目前還停留在論證的階段,離婚冷靜期只是草案中新增的規定,依據新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設置一個月的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的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離婚程序,是配偶間解除婚姻關係所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在中國主要有兩種程序:

(1)行政程序。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査明雙方是否確實自願、對子女和財產、離婚後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後,依法准予或不準予登記。准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2)訴訟程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後達成離婚協議的,製作調解書,協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夫妻之間協商辦理離婚的情況,一般還需要對夫妻財產、債務以及子女撫養權等情況進行認定,並就有關具體情況簽訂離婚協議,後期可以根據簽訂的協議內容來履行相關責任,而對於離婚冷靜期目前並沒有在法律層面上進行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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