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離婚部隊給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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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調解,對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主要有兩個:
一是《民法典》規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另一個是《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軍人所在部隊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後,不再派人到配偶單位進行調解,雙方可持證明及户口本、身份證、軍官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不一定非要回原辦結婚證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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