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軍婚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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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軍婚離婚程序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維護軍隊穩定的需要,有利於維護部隊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於維護軍隊的穩定,符合我國的國情和軍情,對於消除軍人的後顧之憂,激發保家衞國的熱情,增強部隊戰鬥力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是擁軍優屬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並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實行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同時,由於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國家對軍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它既體現在“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也體現在軍人擇偶必須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軍人配偶也享受國家和社會給予軍婚家庭的待遇和照顧。
如果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都比較好,人民法院應配合現役軍人所在單位對軍人的配偶進行説服教育,勸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正確對待婚姻問題,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確實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工作,經其同意後,始得准予離婚。
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該條調整的對象。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主動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條的規定,應按一般離婚糾紛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於1980年發佈了《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該文件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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