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6個月能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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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6個月能離婚嗎
在生活中,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雙方可以協議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但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起訴法院離婚。在新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分居6個月可以判決離婚嗎?夫妻分居無論時間長短都不會自動離婚,分居只是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一個證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夫妻分居6個月,是可以要求離婚的。一是雙方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二是如果雙方不能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就只能通過分居的形式來起訴離婚。但是如果僅僅是分居6個月,法院是不會以此判決離婚的,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是必須分居滿2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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