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協議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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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協議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適合協議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協議離婚的步驟是什麼

(一)申請

申請是當事人將其離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則因城市和農村的劃分面有所區別,一般説來:婚姻登記管理在城市必須集中到城區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農村也要集中到縣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婚姻當事人提出離婚申請的同時,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哪些證件和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一份標準的離婚協議書上除必須寫明雙方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法和期限、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財產(包括象中物品、金錢和債權等)分割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等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審查

審查是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申請後,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等內容。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主要包括形式審和實質審兩部分內容。形式審主要是查明雙方當事人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如有遺漏或錯誤,婚姻登記機關可限期要求當事人予以補正或改正。事實審則主要是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如當事人是否自願,是否就子女撫養、夫妻一方困難時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協議等。當事人對登記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不得欺騙或有所隱瞞。

(三)登記

登記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符合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確認,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

協議離婚雖然程序要簡單一些,可以儘快的讓夫妻解除婚姻關係,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夫妻都適合這樣的方式離婚。通常在一方想要離婚,但是另一方卻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不過實際無法就離婚的相關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那麼最終就不能通過協議方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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