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遞交的材料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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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要求,並提出相關的證據);
(二)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三)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現金、存款、房產、股票、債券等等夫妻約定或法律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四)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沒有破裂的相關證據;
(五)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六)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起訴離婚需要遞交的材料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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