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就視為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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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滿兩年就視為感情破裂?

常聽到這樣説,你和他分居兩年法院就會認定你們感情破裂,事實真的是這樣的嗎?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關於離婚分居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律師為您解答:其實,在我國法律相關規定中,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律師認為,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説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過去的司法解釋,以三年分居為離婚條件,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以兩年為宜。

那麼,有沒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具體是指什麼情形?

律師為您解答,主要是指: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精神病而與之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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