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起訴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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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起訴狀怎麼寫?

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離婚案件的基本原則是,確定夫妻雙方已經沒有了感情基礎,但是一審案件大部分情形之下,是不能被判離的,此時民事主體需要在半年之後,再次書寫離婚訴狀,提出訴訟請求,第二次起訴離婚起訴狀怎麼寫呢?

第二次起訴離婚訴狀

原告:張X,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漢族,北京XX包裝製品有限公司職員。住址: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X路80號13號樓106號

聯繫電話:XXXX00325X

被告:凡X,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X路80號13號樓106號

聯繫電話: XXXX89353X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女兒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給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兒子/女兒年滿18週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判歸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元給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元給原告。

(書寫自己要求達到的目的,包括:請求判決離婚,孩子的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方撫養時探望權的請求,財產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難時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式或數額,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數額等)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經自由戀愛,於2002年5月12日在北京市XX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於2004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張佳X。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因價值觀不同,在處理家庭及事業等各方面問題上皆存在分歧,直至發生爭吵,家庭矛盾逐漸尖鋭。因雙方矛盾加大且無法再繼續溝通相處,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方經慎重考慮,曾於2012年11月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後經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離婚訴求,現原判決已經生效6個月,雙方在此期間仍無法和解及溝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現依法再次起訴懇請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雙方的婚生女張佳X已滿十歲,可以在考慮孩子意見的基礎上由法院判決歸原告撫養,另一方依法支付撫養費用。

雙方在婚後由原告方父親出資購買的在原告名下的位於北京市西城區X路80號13號樓106號住房一套,雖是原告父親對原告單方的贈與,但考慮到夫妻情分及對孩子的照顧,原告願意將該房屋作為夫妻財產在離婚時分割部分產權折價款給女方。此外,原、被告雙方名下各有一輛小轎車,分別是車牌號為京NXXX48的奧迪A6轎車及車牌號為京KXXX12的雪弗蘭樂風轎車,離婚後由雙方各自所有。以上事實望人民法院審查並依法判決。

此致

X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 日

民事主體在書寫具體的訴狀時,需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由於此訴狀之中,所包含的法律知識是比較廣的,故而對於民事主體來説,若不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最好聘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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