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離婚起訴訴狀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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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婚起訴訴狀是怎樣的

第二次離婚起訴訴狀是怎樣的

起訴狀是引起訴訟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書,起訴狀的書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同時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後的情況以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係的理由寫清楚。

離婚起訴狀

原告:女,年 月 日 出生,族,住所地:

被告:男,年 月 日 出生,族,住所地:

訴訟請求

1、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係;

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3、婚生子女歸__撫養,__(另一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婚後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年 月 原告起訴至貴院提出離婚,貴院依法受理並開庭審理。

雖然貴院在__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中希望雙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溝通,矛盾會得以解決。但半年多以來,原、被告的情況依舊並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為此,對已經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1、只能在離婚時行使

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對於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將離婚損害賠償權利義務告知離婚當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此規定的目的是讓離婚當事人明確法律的規定,及時做出是否行使請求權的選擇。

3、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正確理解和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之規定,具體而言: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提起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就是在訴訟請求中要明確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該“一年”是訴訟時效期間,還是除斥期間,司法解釋未做明確規定。該“一年”期間應當為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

夫妻雙方在第一次離婚又重新複合後,婚姻關係不好的,是可以做第二次離婚起訴的。對於離婚的程序,中間爭執最多的是財產和撫養權,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沒有向法院提出訴訟,而要求法院判決財產或者撫養權的,那麼法院是有權不進行受理的。對於離婚訴狀,可以交代婚姻關係的現實狀況,如果有證據的可以提供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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