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財產糾紛是否有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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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財產糾紛是否有時效
律師解析:離婚的財產糾紛是有時效的。
例如在財產分割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脅迫情形,導致一方財產受損的,當事人可在一年內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後發現夫妻一方存在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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