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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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寫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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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是夫妻解除婚姻關係時約定好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所簽定的書面協議。在簽訂離婚協議的過程中,都會經過各種協商,這就勢必產生多份離婚協議,這些離婚協議一般都是自己寫的,那自己寫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自己寫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不同於普通的合同,它具有強烈的人身性,夫妻雙方在發生爭議後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可以成立的,但一份協議或者説一份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件事情,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協議都可以成立,但未必是合法有效的。

舉例來説,張三和李四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如果張三取得A房屋,房產買賣合同生效,在張三和李四簽訂合同之時,合同成立了,但必須等到張三取得A房屋,合同方生效,如果張三永遠不能取得該房屋,合同永遠可以不被執行。

同樣的道理,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必須經過夫妻離婚登記後方可生效。如果雙方只是簽了協議,沒有離婚的,協議書成立但是不生效。所以,夫妻在協議離婚過程中,可以簽訂多份離婚協議,但是這些離婚協議只是成立,並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只有夫妻完成離婚的各項手續,離婚協議才會發生效力。

二、簽訂多份離婚協議哪一份有效?

實踐中夫妻簽訂過兩三份協議的,還是比較常見的,多份協議內容互相沖突的,更有甚者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後,還會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新的協議,以哪份為準呢?因此對於多份離婚協議之間的效力應當注意分析。

(一)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優於先簽訂的協議

我們認為如果這些協議簽訂的時間都是在離婚登記前的,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為準,如果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對某些事項沒有約定的,之前的協議書有約定的,可以以之前的為依據。如果雙方在民政處登記後又簽訂補充協議的,認為是對原協議的變更,應當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爭議內容有處理的的協議優於爭議內容無處理的協議

當事人在辦理離婚手續前若先後簽訂了幾份離婚協議,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並未涵蓋前面離婚協議中的某些內容,在前簽訂的這些內容也具有明確的可操作性。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後沒有協議,而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到之前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的具體描述,那對前面這份協議的離婚協議應當説可以爭取有效的。

有的人認為的自己寫的離婚協議就是自己手寫的,其實這樣的離婚協議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書寫的,那麼就是認定為有效的。當然,在手寫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改動的情況,這樣是會對協議內容的真實性產生質疑的,因此建議最好還是打印然後由雙方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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