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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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認定:
1、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
2、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
3、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都由故意構成。
4、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
5、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法律依據:
《郵政法》第36條 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條(即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刑法》第252條,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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