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過後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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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之後如果堅持要離婚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只需要證明其夫妻關係感情破裂,經過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後,其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處其夫妻雙方離婚的。離婚冷靜期過後一方不同意民政局會撤回離婚申請。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規定,離婚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後即可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任意一方不願意離婚的,沒有到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的,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雙方不能就離婚等事宜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提交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冷靜期過後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我國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就由相關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民法典》規定冷靜期結束後一方不同離婚的,是無法離婚的,需要再次申請登記離婚申請,因此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再和對方協商,然後再申請離婚;二是無法協商結婚的,那麼就需要到法院起訴離婚了,等待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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