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證據可以拘留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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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沒證據可以拘留多少天

如果沒證據可以拘留多少天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在作出批准拘留的決定時,應當在呈請報告上同時註明一日至三日的拘留時間。需要延長一日至四日或者延長至三十日的,應當辦理延長拘留手續(《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六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無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直接將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延長至三十日(《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九條)。

二、刑事拘留的特點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行政拘留一般最長是不能超過15天,而對於刑事拘留,最長是不能超過30天。30天以內,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的話,是需要釋放,或者是認為還需要調查的話,可以先進行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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