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未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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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決犯是“已決犯”的對稱。判決或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前被公安機關羈押的犯罪嫌疑分子。在立案、偵査、起訴階段,訊問未決犯時,偵査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未決犯有陳述有罪情節或無罪辯解的權利,對無關問題,未決犯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未決犯還有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等;在審判階段,未決犯享有申請回避、辯護、申請發問、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最後陳述、上訴、申訴等權利。未決犯一般由看守所羈押,對案情重大的未決犯,應當單獨羈押,同一案件或案情有關聯的未決犯,應當進行隔離,以便配合偵查、審判機關迅速結案。

什麼是未決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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