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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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情形有哪些

離婚賠償,是有過錯方對無過錯的損害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是對無過錯利益受益的彌補。那麼,在實踐中,無過錯方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一、能夠提出離婚賠償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以上幾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賠償程序:

離婚是通過訴訟進行解決的情形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是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總之,離婚賠償提出情形有四種,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虐待他人的,對於離婚賠償,只有無過錯方可以提出,雙方都有過錯的,不能提出損害賠償,並且提出請求有時間限制。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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