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什麼 - 離婚損害賠償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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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什麼,離婚損害賠償情形有哪些

夫妻當中的一方在離婚過程中要是存在過錯的話,那麼另一方可以要求進行離婚損害賠償。但是想要獲得這個賠償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其中有不少地方是需要注意的。那麼究竟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什麼,具體的離婚損害賠償情形又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什麼

損害賠償是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條件下對造成婚姻關係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給予的法律制裁。在離婚損害賠償有關司法和婚姻生活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過錯種類: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4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

2、時間限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責任主體:對婚姻關係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4、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5、特別提醒: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一方面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離婚損害賠償情形有哪些

違法行為依照中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1、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的第46條第一、二項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區分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兩者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於穩定婚姻關係,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並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

2、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員。婚姻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四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為。所謂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把家庭暴力的對象界定為家庭成員,此解釋過於寬泛,依照規範目的應當做限縮解釋。第46條規範的目的是為了對受到侵害的配偶給予救濟。只有當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時,法律才有對其進行救濟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針對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配偶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不能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時,應由其他家庭成員根據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者請求賠償。因此,此處家庭暴力的對象應限於受害配偶。同理,虐待的對象也應限縮為受害配偶。需要指出的是,意圖危害配偶生命的行為在違法性和危害性上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強烈,着眼於規範的目的(保護配偶的人身權),應對家庭暴力和虐待作出擴張解釋把此類行為包含在內。

3、遺棄

婚姻法第46條第四項還規定遺棄家庭成員可訴請離婚損害賠償。和上文所述理由相同,這裏的家庭成員同樣應作限縮解釋,僅指配偶。對於何謂遺棄,理論上有不同看法:有認為遺棄是同居義務或扶養義務之不履行;有認為遺棄是指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婚姻的本質在於雙方共同生活,互相給予對方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之關愛,凡消極的不履行婚姻基本義務者,皆構成遺棄。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無正當理由外出不歸,等等。遺棄可能會造成對方身體上、精神上之損害,受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肯定是婚姻關係當中的一方有過錯導致了離婚,那麼才有可能涉及到離婚損害賠償。此時,賠償的主體只能是婚姻當中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而不能是小三或者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第三人。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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