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個孩子女方提出離婚怎麼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有兩個孩子女方提出離婚怎麼判?

有兩個孩子女方提出離婚怎麼判

女方提出離婚以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要看具體的情況。以下是判決撫養權的相關標準:

1、核心原則:子女利益最大化

對於子女撫養原則,直接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子女撫養權雖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屬物,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院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出發點,法院在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都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一切,都離不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貫穿於子女撫養權的始終,決定着所有其他原則。

2、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對於子女撫養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則進一步細化為根據子女兩週歲以下、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上不同年齡段作為考慮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1) 子女兩週歲以下

二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子女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第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第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週歲以上

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已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自己的生活訴求和願望,尊重子女的個人意願更有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因而應考慮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也即是説子女的意見很關鍵,子女的意見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往往決定着撫養權的歸屬。

如果孩子在兩週歲以下,但是母方感染了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則會判定撫養權的歸屬為父方。如果母方不承擔撫養義務,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不能同母方一起生活的,並且父方希望能跟孩子共同生活的,則由父方承擔撫養權。

二、起訴離婚結婚證丟了怎麼辦?

起訴離婚結婚證丟了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關係證明書。

結婚證丟了,如果想離婚,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都達成了一致,並寫好了離婚協議書,這時發現結婚證丟了,雙方可以一起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後再進行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雙方的矛盾較大,協商不了,這時雙方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的可能性較小,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如果結婚證丟失或一方將結婚證藏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關係證明書》,沒有結婚證又沒有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關係證明書》,法院是不會受理離婚訴訟的。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起訴離婚結婚證丟了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關係證明書。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在離婚過程當中丟失了結婚證,雙方可以一起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以後再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夫妻雙方的矛盾比較大,結婚證又丟失了的話,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進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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