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國三年自動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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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出國三年自動離婚嗎?

夫妻一方出國三年自動離婚嗎?

夫妻一方出國三年不會自動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以下五種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分居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分居離婚中要注意的:

1、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必須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的,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因感情不和分居時間滿兩年的,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3、分居原因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而其他原因如:工作調動、學習進修等均不符合這項規定,即使分居兩年以上,也不能以分居為依據,要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4、分居滿兩年後,對方仍然不同意離婚的,但是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同時有證據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即使對方堅持不肯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5、在沒有分居事實,對方又不同意離婚的時候,分居只是可以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而不是必須。沒有分居事實,但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可能,同樣可以判決離婚。

三、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我國,若是夫妻任何一方想要離婚,但是對方卻不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分居超過兩年書寫離婚訴狀之後,向當地的法院提出希望辦理離婚手續的請求的。此時只要是能拿出切實的存在分居事實的證據,那麼該請求就一定會被司法機關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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