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離家出走三年可以自動離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一、老婆離家出走三年可以自動離婚嗎?

老婆離家出走三年可以自動離婚嗎?

老婆離家出走三年不可以自動離婚,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滿兩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在法院發出公告之後,即使另一方不出現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據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一般可以採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宜: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2、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6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後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民法典》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等同於事實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會作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

二、包辦婚姻怎麼處理

我國《民法典》第1043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包辦婚姻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有及少數家長受封建餘毒的影響,不顧兒女反對,仍然包辦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嚴格禁止。

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雖然妻子離家出走也可以被認定為是夫妻感情破裂,但若是沒有任何一方提出辦理離婚手續的請求,此時不管是哪一方民事主體,都是不得主動的就認定為是自動離婚了。並且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任何可以自動離婚的條件,故此任何人若是想要結束婚姻關係,都是不得通過自動離婚的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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