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過錯怎麼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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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女方過錯怎麼申請賠償?

離婚女方過錯怎麼申請賠償?

申請賠償需要到法院進行申請,要求法院進行判決;賠償或補償要看是否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若無,一方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但若另一方為了早點離婚,願意補償或少分財產,這也是可以的。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以上幾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二、受害人標準

1、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

不同性別、年齡段、性格的人對精神傷害的抗擊能力和恢復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樣的過錯行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產生截然不同的後果。在考慮受害人所受傷害的嚴重程度時,一般認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時產生的精神痛苦要大於男性,正值壯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從痛苦當中回覆,性格敏感、對感情嚴肅專一的人更容易受到傷害。這需要在具體案件中,通過對當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瞭解,才能做出恰當的評判。

2、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不僅影響着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能否達到他(她)的預期,達到撫慰的目的,有時甚至影響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後的生活。對於自己經濟條件很好,對方經濟條件也很好的受害人來説,較少的賠償數額根本無法滿足“撫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種嘲諷;而如果受害人自身經濟狀況較差,主要收入依靠過錯方獲得,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還必須撫養孩子,數額很少的損害賠償,可能會給受害人及子女以後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這時,離婚損害賠償就不應僅限於精神損害賠償,還應着重考慮受害人財產方面的損失。無論對受害人實質的補償還是從人道主義考慮,都必須結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夫妻雙方有一方背叛了婚姻,那麼受害方就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自己相應的賠償,但賠償的標準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判定,所以,在雙方協商不好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從而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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