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不寫答辯狀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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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不寫答辯狀的後果是什麼

大家對於答辯狀的理解千萬不要認為答辯狀就是必須要提交的文書,只不過絕大多數的人為了能夠爭取到法庭對自己公平的判決肯定是要交答辯狀的。因為通過精彩的答辯和相關的證據,最終原告方敗訴的也並不是沒有。有些離婚官司當中的被告方,可能當時就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狀,那麼,離婚訴訟不寫答辯狀的後果是什麼?

一、離婚訴訟不寫答辯狀的後果是什麼?

答辯可以開庭時當庭答辯,也可以提交書面的答辯狀。書面的答辯狀可以開庭前提交,也可以在開庭時提交。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二、法院如何審理離婚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三、訴訟離婚應該向哪裏提出?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離婚訴訟不寫答辯狀不會造成什麼過多的影響,因為當時不提交書面的答辯狀的話,也可以在庭審的過程當中有代理律師口頭進行答辯的。關於答辯狀的這件事情小編倒是覺得可以聽從律師的意見,如果律師有足夠的把握,當庭對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予以辯駁的話,那不寫答辯狀也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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