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多長時間原告可以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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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6個月後可以再次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對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為間隔6個月,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不過適用此項規定時,有兩個問題要注意:
一是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原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二是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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