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申請男方提出後哪些情況可以判定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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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申請男方提出後哪些情況可以判定離婚?

夫妻婚禮關係破裂通過訴諸法律的形式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很多人都有這樣的認識誤區:認為只有女方提起的訴訟離婚,法院受理判定離婚的情況居多;如果是男方提出的,多數法院都不會判離婚,而且判決也不利於男方,那麼,這種觀點正確嗎?離婚訴訟申請男方提出後哪些情況可以判定離婚?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離婚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着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以上就是“離婚訴訟申請男方提出後哪些情況可以判定離婚?”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始終堅持的基本原則,在離婚案件中,法律重視的雙方的訴求是否合理,提交的證據是否有利,而不是以男女區分。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小編建議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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