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申請撫養權改判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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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夫妻離婚後申請撫養權改判有哪些情況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協商變更的最好把協議拿到公證處公證一下。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我國的婚姻法允許離異父母可以就其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人民法院在接到這類撫養糾紛案件的申請時,應對案件的案情進行了解和調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益,不符合的駁回撫養權變更的申請,對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進行上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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