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年可以自動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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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三年可以自動離婚

分居三年可以自動離婚嗎?

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第二、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分居兩年還需具備:

1、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2、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兩年,但經調解沒有和好可能的。

具備以上條件才能准許離婚。

二、延伸補充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含義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以下簡稱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徵

1.協議內容的複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

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綜上所述,不管夫妻分居多長時間在我國的婚姻法當中都是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的,而對於分居三年的夫妻只能説是滿足了離婚的條件,所以在向法院起訴的時候對於離婚的辦理條件是符合的,當然夫妻協商一致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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