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應該如何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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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應該如何分割財產

在不同的離婚方式下,只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那其實都是需要作出分割處理才行的,否則無論是哪種離婚都是不會准許。那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此時離婚夫妻應該怎麼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呢?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協議離婚的應該如何分割財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財產類型:銀行存款(包括工資、經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現金、房地產、機動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知識產權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傢俬、家電設施等等。

對於婚前一方已實際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後共同支付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為分割基數,計算共同供樓款佔整個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數據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該部分權益應作為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按揭名義人應在將該權益50%的對價支付給對方後才享有該房地產的全部產權。

有約定或協議的,遵從該約定或協議。如果沒有,協議離婚時需要與對方商量,但一般情形是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此外,還要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後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於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於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二、財產如何通過離婚協議分割

協議離婚的,對財產分割進行約定的,要考慮以下情形:

1、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如沒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財產區分,然後再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區分開來。對究竟屬於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可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顧困難一方和無過錯一方利益;四是對盡家庭義務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予以補償;五是約定優先於法定;六是方便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利於發揮財產價值;七是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不侵犯國家、集體和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基本是由離婚夫妻自由協商之後作出分割的,因此有些時候甚至還會出現約定一方淨身出户的情況。但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法官在對共同財產作出判決的時候,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同時也要在法律規定下,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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