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撤訴要親自去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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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撤訴要親自去辦理嗎?

一、離婚訴訟撤訴要親自去辦理嗎?

1、原告提起的離婚訴訟,需要本人去提起離婚撤訴。

2、如果原告有代理人,那麼可以讓代理人辦理撤訴。

3、不按時出庭會被視為撤訴、未按期繳納案件受理費也會被視為撤訴。這些按自動撤訴的行為不需要本人再去辦理。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這時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調解不離婚;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但原告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如果無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的分割達成一致的,則需要通過離婚訴訟的方式對相關的事項進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本人作為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則是肯定需要本人到司法機關撤訴的,但如果本人不在本地,也可以由委託人或者代理人辦理相關撤銷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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