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離婚訴訟要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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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離婚訴訟要撤銷嗎?

雖然在感情出現裂痕,且無法再繼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通過協議辦理離婚手續的方式,無疑是最為節省成本的一種方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民事主體之間一般不能就離婚的各項事宜協商達成一致,故而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以及提起的離婚訴訟要撤銷嗎?

一、根據規定離婚訴訟要撤銷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直至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起訴,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會裁定準予撤訴:

1、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撤訴是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強迫。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4、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各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妻子的撤訴只要是在法院宣判前自願提出,人民法院就會裁定準予撤訴。

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二、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户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各項相關證據;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機關、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登報資料等證據。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報警記?、證人等相關證據;

2、 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子女户口、出生證明、身份證;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有關居住情況等證據;

3、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應提交開户銀行名稱、銀行帳號、存摺等;證明有股票,應提交開户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股票資金對帳單等;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等;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若在起訴離婚之後,忽然不想再離婚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的請求,這也就回答了根據規定離婚訴訟要撤銷嗎這個問題。此時可以被認定為已經起訴過一次,且在最近本年之內,都將不能再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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