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怎樣去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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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訴訟怎麼尋找證據的問題:由於在離婚訴訟中是舉證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出具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或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婚姻關係證明,結婚證、檔案管理部門開具的夫妻關係證明。工資收入證明原件(應加蓋相關部門公章)。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出生證、户口本,家庭財產清單、購置發票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以及相關財產轉移的證據線索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房屋證明,公房的為房屋租賃合同,商品房的提供房產證、買賣合同,貸款材料(需提供貸款合同)。銀行賬户和股票、債券、基金賬户的開户信息和明細等均可作為證據提交。同時訴訟中如果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曾經提起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來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或者左右鄰居的證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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