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訴訟要調解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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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離婚訴訟要調解幾次?

一般離婚訴訟要調解幾次?

法律對調用離婚的次數是沒有規定的,但在實踐中如果不同意法院調解的,法院一般不會再進行調解,而是進入訴訟程序。離婚調解書是法院調解後當事人雙方不再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由雙方簽字認可的文書。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如果想離婚,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如果當事人簽字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可以由法院認定文書無效。也可以在調解書生效後6個月以後再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離婚訴訟調解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離婚訴訟調解的程序

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並不立即立案,而是將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在45天內會通知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先與被告聯繫,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後,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於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後,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庭前調解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説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於庭前調解一般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着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麼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離婚訴訟的調解一般分為三個階段,訴前調解、庭前調解、訴中調解。但是對於調解的次數,一般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調解的過程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而次數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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