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負債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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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外負債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對外負債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對外負債離婚協議書是有效的,只要是當事人自願意思表示及時有效的。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上述規定,自願離婚只要對孩子、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從形式上就符合了協議離婚的要求。夫妻可以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或歸一方全部承擔,但是夫妻之間協議的約定只對協議中的夫妻雙方產生效力,不能約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間對於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否則,夫妻之間關於債務承擔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而關於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問題,雖然在離婚時可以由夫妻雙方通過協議進行約定,但子女可以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的支付撫養費的要求。

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結合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夫妻之間的債務約定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除非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間對於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也就是説該債務協議在離婚夫妻之間是有效的,但對對外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的時候,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協商一致,那麼完全是可以的,法律也是尊重這樣的一種協商的意思表示的。比如説離婚協議書當中會涉及到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離婚的財產問題以及對外的債務方面約定承擔問題,這些都是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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