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對債務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7W

離婚協議對債務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離婚協議對債務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這個效力是有限的,就是隻對夫妻雙方有效,對知道這個約定的債權人生效,對其他債權人是沒有效的。

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雙方,法院可能會判決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的。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離婚時共同債務怎麼還

一般來説,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一)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

具體情況分為三種:

(一)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二)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三)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間的債務可以分為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其中對於共同債務的部分,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處理的,當然首先還是允許離婚夫妻協商處理,而同時也可以將協商處理的內容寫入離婚協議書當中。因此離婚協議有共同債務的約定,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作出的,那就會被認定為有效,不過此時卻不能對抗債權人。

三、女方主動離婚孩子怎麼判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哺乳期內的子女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哺乳期後的子女

即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如果父母雙方協商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考慮子女意見。由於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未成年人除了歸父母一方直接撫養外,也可以考慮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撫養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如果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拒絕直接撫養子女或者爭搶直接撫養子女,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20條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的時候最糾結的就是債務的問題,兩個人在離婚的時候一定要協商好債務的事情,如果是共同的債務那麼就必須要雙方共同承擔,所以,對於債務是要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來判定,也需要雙方協商好,儘可能的以最好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