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夫妻離婚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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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夫妻離婚規定是什麼?

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夫妻離婚規定是什麼?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時,《婚姻法》還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延進行了規定,“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順序,就是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先後次序,就是在所有的法定繼承人中,按照血緣和婚姻關係的親疏,以及經濟生活中相互依賴程度劃出繼承的不同順序。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兩個繼承順序即第一順序繼承和第二順序繼承。

以血緣關係最近的同一親等的人即父母、子女、配偶為第一順序;血緣關係較第一順序稍遠的同一親等的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只有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或喪失了繼承權的才能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不管有多少,應同時繼承,不再有先後次序之分。

二、同一順序繼承人遺產如何分配?

怎樣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遺產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據以上規定,在分配遺產時,應掌握以下幾個情況:

1、各繼承人在生活條件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大抵相同時,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應錄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助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對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對那些雖然撫養能力小,撫養條件差,而盡最大努力扶養被繼承人的,或者沒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但不應少分給他們遺產,而且還應該適當地多分給他們。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對遺產的分配達成協議時,可按協議處理。

我們國家遇到財產繼承方面的份額和順序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的,通常情況下同一任務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也是一樣的。至於順序問題的話,嚴格遵守《繼承法》42條所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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