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是無效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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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是無效婚姻嗎

精神病是無效婚姻嗎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婚姻,並不是屬於無效婚姻。

法定無效婚姻有三種情形:重婚、味道法定結婚年齡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當然,若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在登記結婚時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在婚後發現,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無效婚姻怎麼解除

若辦理結婚登記的,存在無效婚姻情形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婚姻無效,從而解除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因此,夫妻一方有精神病的婚姻並不是無效婚姻,如果是因為婚前患有精神病一方沒有如實告知,婚後另一方可以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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